(2019年5月27日 天津市河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市人大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按照职责认真研究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要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联系选区和选民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本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
第八条 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提出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让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区人大提供的电子文档方式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不属于本区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
(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
(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一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接收。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超出河北区职权范围的,可通过河北区的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室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室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转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五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室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坚持“三走访”制度,即办理前走访代表,了解代表建议的内容和要求;办理中走访代表,共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办理后走访代表,听取代表对及建议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分别承办的,承办机关、组织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和衔接的相关工作。会办单位应当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室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答复的,应当向代表工作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代表工作室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办理期限的,代表工作室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效性强、需要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
(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正在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方案、解决时限、工作进度等答复代表并予以落实;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或者不能采纳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直接送达代表,并抄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室。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意见时,应当附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并及时反馈承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工作室答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一个月内,向代表工作室反馈意见。反馈不满意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研究并答复代表。
重新答复代表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代表不满意的内容及理由,针对不满意的内容作出处理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告知代表,同时抄送代表工作室。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监督。
对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度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选择部分列为重点督办建议,由分管区长领办、有关部门承办、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分管主任督办、有关委室协办。
第三十条 对问题重要、处理难度大,承办单位重新答复后代表仍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应当由其负责人组织研究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三次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代表工作室可以召开“四方见面会”,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代表、承办单位等,就不满意的内容进行研究,进一步听取意见。经研究认为可以不再重新办理的,该项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再重新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代表可以随时了解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全面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将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工作室应当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三十四条 承办人员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滞留、延误转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二)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的;
(三)将不应当公开事项公开的;
(四)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2012年10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博狗体育,十大博彩信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